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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0日公开宣判原国家粮食局党组成员、副局长徐鸣受贿、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鸣有期徒刑十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;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综合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一十万元。徐鸣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将被依法追缴,并上缴国库。
经审理查明,自1995年至2021年期间,徐鸣在担任原国家经贸委、商务部和重庆市委等职务期间,利用职权和地位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、经营审批、案件处理和人事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。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20万余元,其中截至案发时尚未实际取得的部分为890万元。此外,2021年徐鸣离职后,利用其曾任职的重庆市委常委、秘书长等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他人案件申诉提供帮助,收受钱款120万元。
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徐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,并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巨大。考虑到其中部分受贿属于未遂,利用影响力受贿属于自首,徐鸣归案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,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并且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,对其所犯受贿罪可予从轻处罚,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予减轻处罚。因此,法庭作出了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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